[民航新闻]FAA规定机上便携电子设备使用航企负主责
今年5月7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布了AC91-21.1C《飞机上便携电子设备的使用》(Use of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board Aircraft)。这份咨询通告细化FAA于2013年10月决定航空公司可以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扩大旅客对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使用至飞机飞行全程的规定。全面规范了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技术评估和使用程序。
咨询通告出台历程
早在2012年8月31日,FAA在美国联邦注册(Federal Register I Vol. 77)上正式刊登公告,征求旅客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Passenger Use of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on Board Aircraft)的意见。
2013年初根据美国法律,FAA发起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Aviation Rulemaking Committee (ARC) for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PED)负责PED政策研究及制定。委员会成员由美国政府及国际监管机构、飞机制造商及协会、旅客代表及协会、空勤人员、航空公司及协会共28人组成。
2013年1月7日,便携式电子设备规则制定委员会(PED ARC)召开论坛,对委员会的目标及任务、程序、组织、成员、开支、公众参与等十个方面的细节予以明确,制定章程,随后委员会便启动工作。2013年8月28日,便携式电子设备规则制定委员会修订更新了章程。2013年9月30日,便携式电子设备规则制定委员会正式向FAA递交了222页的专项报告,从规章现状、不同领域专家观点、技术建议、运行建议、安全沟通建议、结论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报告明确指出放宽便携式电子设备的使用范围不会危及飞机的飞行安全,并建议FAA向航空公司提供新的评估程序,以评定航空公司的飞机是否能够抵抗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无线电干扰。
2013年10月31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决定航空公司可以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扩大旅客对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使用至飞机飞行全程。FAA将为航空公司的落实提出指导方针,用以简化这一新规定落实的过程。
终于在2015年5月7日,FAA向航空公司提供正式的评估程序――AC91-21.1C《飞机上便携电子设备的使用》。
咨询通告主要内容
咨询通告颁发的目的是为飞机持有人、承运人和公众提供符合联邦法规91部91.21条款的信息和指导。咨询通告由十部分组成,重点包括技术验证建议、运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技术验证方面由下述六方面组成::
1、允许使用PED。允许承运人在确定PED不会造成飞机的导航或通信系统干扰的前提下使用PED。由承运人自行负责定确定允许使用的PED。美国联邦航空局在咨询通告指明了可接受的判定方法,并指出等同的方法可以作为判定依据。
2、评估潜在的干扰。由于当今PED种类多样,无法一一测量。RTCA/DO-294 及RTCA/DO-307两份文件提供了测量飞机对PED干扰承受能力的方法。
3、确定潜在干扰。RTCA/do-294c文件确定了评估便携式电子设备干扰的过程,特别是考虑到不同的无线技术条件下的情况。
4、展示飞机抗干扰能力。由承运人使用来演示抗PED干扰能力。如果机型已经表明了主动发射和非主动发射PED的抗干扰能力,承运人可以允许在这些机型的所有飞行阶段使用PED。如果某机型无法表明对非发射PED的抗干扰能力,承运人应禁止在飞机下降和进近期间使用PED。
5、干扰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如果承运人没有某PED可能对飞机造成影响的描述,若该PED在空中的使用对飞机产生了干扰,那么引起的干扰应能被隔离且被记录。被干扰的设备应被关闭。
6、安全风险评估。
运行注意事项由三方面组成:
1、运行程序:如果承运人允许在飞机上使用PED,应制定程序来控制飞机运行期间PED的使用,这些程序应有:PED允许飞机上使用的程序;允许和不允许使用时段的程序;PED何时必须固定或收起,PED如何固定或收起的程序;PED可使用和不可使用的程序;如何告知旅客机上PED使用的政策和程序
2、旅客沟通:通知旅客允许使用PED的时间、条件、限制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使用简介、旅客信息卡、机长广播及其它合适方法。对于121或135部承运人应当指出当PED干扰机上通信、导航设备或机组人员紧急情况下发布指令时,PED应在任何运行阶段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