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查获“充电宝”式行李箱

2020-03-20 16:18 admin

民航资源网消息:2016年1月28日20:40分许,厦门机场T3航站楼国际出发行李检查员在对MF811厦门--悉尼航班进行托运行李检查时,发现一对双胞胎姐妹托运行李图像异常,经过过机图像显示疑似托运行李中有夹带一个充电宝(移动电源)。
  根据民航局规定,充电宝(移动电源)等备用锂电池禁止托运,检查员小叶马上对其托运行李进行开包检查,并未在行李内发现此物品,在检查过程中拉杆箱拉杆部位一个USB接口引起了检查员的注意,经过确认,发现拉杆箱箱体(拉杆部位)内安装了一个长方形充电宝;经过询问,两姐妹是新买的行李箱,因为此行李箱自带充电宝,旅行比较方便,便购买使用,忽略了民航法规差点耽误行程。


   经过沟通并对其充电宝进行检查确认为可随身携带范围。
  厦门机场温馨提醒: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